隨著公、民營企業員工專案離退情況頻傳,到報稅季節,退職金該怎麼報稅的問題,

許多人很關心。財政部調高九十六年以後領取退職的免稅額,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免稅額由原本的十五萬六千元乘以服務年資,提高為十六萬一千元乘以服務年資;

分期領取者,每年免稅額則由原本的六十七萬六千元,提高至六十九萬七千元。

惟去年領取退職金於今年申報所得稅,仍適用舊標準,一次領取金額除以服務年資超過十五萬六千元部份,

即必須報稅。

國稅局表示,上班族領取的資遣費、退休金係屬退職所得之一種,

除了歷年自行繳付儲金及其孳息之部分外,即應列入個人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而退職金的免稅額部份,在九十五年以前一次領取金額,除以服務年資數額十五萬六千萬元,全數免稅,

即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而超過十五萬六千元,不到三十一萬二千元部份,只須將半數計入退職所得,

超過三十一萬二千萬元部份,則必須全數列為退職所得,併計綜合所得,按個人累進稅率納稅。

而採分次領取者,全年退職金收入在六十七萬六千元以下者,不必計入退職所得,即不用報繳所得稅,

超過六十七萬六千元以上部份,則必須計入綜合所得中。

惟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揚升逾漲三%以上,

即按上漲幅度進行調整,因此,財政部已調高二○○七年的退職所得免稅額,

一次領取金額除以年資在十六萬一千元以下者,全數免稅。

而一次領取退職金除以年資超過十六萬一千元,但未達三十二萬二千元部份,半數列為退職所得,

併計綜合所得稅,超過三十二萬二千元金額部分,則全數為退職所得計算稅額;

至於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則調高為全年領取總額超過六十九萬七千元以上,才必須計為所得額,

計算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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