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實施「子女姓氏由父母書面約定」後,
部分家族為了子孫是否從母姓而鬧翻天,但從宗教民俗觀點來看,
要改姓前最好在夫家「歷代祖先牌位」面前,
擲出「三聖筊」決定,才能化解爭議,避免將來產生負面影響。

高縣大寮鄉恩惠堂命理工作室道長孫紹恩表示,
台灣民俗受古中國文化影響甚深,老祖先本就是「男權至上」,
現代女性嫁入夫家,祭拜祖先後,祖先即認定子孫媳婦所生的後代就是從夫家的姓氏。

因此,就算在世的長輩同意兒子與媳婦決定孫子女從母姓,
也要稟告老祖先,並且必須連續擲出「三聖筊」同意才算數。

孫紹恩舉例,數月前有朋友因運勢差而找他算命,
他發現不是流年問題,仔細查詢才知朋友從父姓改成母姓,
且未先取得祖先同意,祖先不諒解而對其運勢產生影響。

於是朋友在孫紹恩協助下回到父家祖先牌位前,
向祖先報告當年從母姓的原委,祈求諒解,
並連續擲出「三聖筊」取得同意,才解除厄運。

孫紹恩指出,夫妻離婚也有點類似的程序,
雖然不必擲筊取得祖先同意,但女方最好向祖先稟告辭行,
否則夫家祖先仍認定女方是自家人。

孫紹恩強調,因為現代人不了解傳統民俗,
所以總要等到出問題才會尋求化解之道,而祖先往往是影響的關鍵之一,
他提醒民眾務必找正統道教、有執照及口碑的專家處理,
千萬不要「病急亂投醫」而上當受騙。


<小法典> 子女姓氏規定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在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另外,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

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記者洪定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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