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事廳〉被資遣後,如何請領失業給付金?
文/邱駿彥
Q在這波金融海嘯的衝擊下,很不幸地我也溺水了。
其實我沒有很怪雇主,因為看得出來他已經盡力了,
景氣不好業務不振,裁員也是不得已的措施。

不過,我想瞭解的是,對於被裁員的勞工,還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又該如何請領失業給付呢?(竹科溺水者)

A為了保障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
政府於民國91年制定公布就業保險法。
除了參加公保、軍人身分、及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
我國勞工凡有參加勞保者,萬一失業後幾乎都有失業保險給付的適用。

我國失業保險給付種類,
包含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者及其眷屬的健保保險費補助等。

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有如下幾點:
1.
必須是非自願離職:
所謂非自願離職,指的是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
或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或勞工以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
及企業因改組或轉讓而未被新雇主留任之勞工。

勞工要注意的是,萬一被雇主資遣時,
千萬不要聽信雇主建議簽下「自願離職書」,
反而要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必須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定期契約勞工在契約屆滿後,
超過一個月找不到新工作,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
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於失業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滿足以上四大要件的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14日內,
若無適當工作被推介就業,或未被安排職業訓練者,
自第15日起,就可領取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額度是失業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發給六個月。

另外,如果有被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則改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額度及發放月數與失業給付相同。

一旦失業勞工在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就會停止失業給付;
但受僱工作後參加勞保滿三個月以上,
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按尚未請領的失業金額之50%,一次發給。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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