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之子女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惟受扶養人年滿20歲而在學者,如在大專院校就讀須以具有大專院校正式學籍為限,

也就是經大專院校(含空中大學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公開招生錄取,

其入學資格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修讀課程及格將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者。

而大專院校學分班學生因修讀課程成績及格僅取得學分證明,並未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

尚不具正式學籍,故不符合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要件,自不得列報其綜合所得稅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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